2021年31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行时(已更新11省)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3-23 浏览量:55
近日,吉林、四川、云南、西藏、新疆、天津、安徽、内蒙古、海南、福建、湖北发布通知,明确了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时间
第一批 | 第二批 | 第三批 | |
吉林 | 截止6月30日 | ||
四川 | 5月17日—6月17日 | 8月2日—9月15日 | |
云南 | 截止8月27日 | ||
西藏 | 截止5月20日 | 截止7月30日 | 截止10月20日 |
新疆 | 6月30日前 | 9月30日前 | |
天津 | 截止7月15日 | 截止8月15日 | |
安徽 | 截止6月11日 | 截止8月27日 | |
内蒙古 | 截止5月10日 | 截止7月10日 | 截止9月10日 |
海南 | 截止6月7日 | 截止8月5日 | |
福建 | 截止6月10日 | 截止7月31日 | |
湖北 | 截止9月20日 |
二、认定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联系方式
福建: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电话:0591-87881523;
省财政厅税政处,联系电话:0591-87097827;
省税务局企税处,联系电话:0591-87098273。
湖北:
高企申报咨询:027-87272996、87265789、87268178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咨询:027-12345
省科技厅:张远钦 姜胜来 027-87135815
省财政厅:王行知 027-67818860
省税务局:胡宏凯 027-87322308
四、更多内容可查看以下链接
福建:
http://kjt.fujian.gov.cn/xxgk/tzgg/202103/t20210312_5548191.htm
湖北:
http://kjt.hubei.gov.cn/kjdt/tzgg/202103/t20210310_3386722.shtml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